医院规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执业地点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经批准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医政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我院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并取得科室主任、医院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院法定代表人或科室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五条 拟申请外出多点执业的流程,本人提出申请、科室主任书面签署意见、医政处收集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科室负责人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第六条 院外的医师申请到我院多点执业的流程,需取得医师本人的同意、所在执业单位的意见、医政处收集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医政处向北京市卫生局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由原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我院执业的证明。
(六)提供我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与我院签订的书面协议。
(八)我院为申请人缴纳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第七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流程,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地点的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患者实施现场急救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中医类别医师、医技、护理人员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