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急诊留院观察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急诊科留院观察超过24小时的患者须建立急诊留院观察病历,附于急诊病历后面。
第二条 急诊留观医师应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完成急诊留院观察病历。
第三条 留院观察病程记录每24小时不得少于二次,即每班不得少于一次。急、危、重症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
第四条 交接班、转科、转院均应有病程记录。
第五条 被邀请急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有详细的会诊记录,急诊留观医师应有执行记录。
第六条 留院观察病历24小时内应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
第七条 留院观察时间48小时应有病情小结。留院观察患者在急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第八条 患者结束留院观察时,应在留院观察病历中记录去向。
第九条 急诊留院观察病历交门诊病案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