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落实会议决定的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各类会议的决定或要求,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各类会议的人员应认真听取、领会、传达会议精神。
第三条 各类会议均应有文字记录(纪要)备查,由会议主持人对记录进行确认,记录可包含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
(二)会议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组成;
(五)记录人;
(六)议题;
(七)会议主要内容;
(八)会议决定或要求。
第四条 各类会议均应有督办人员,督办人员包括各临床科室主任、职能处室处长或主任、科护士长、专业护士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
第五条 督办人员负责按会议精神传达到相关部门人员。
第六条 相关督办人员应相互协调,按照各类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各自制订相应措施、布置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院领导反馈,保证各类会议的决定或要求落实到位。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院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