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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药品、消耗品采购审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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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本院《基本药品目录》,结合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库房管账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科长审核批准后,由采购人员执行。保证药品供应与合理库存及必要的应急药品储备。

第二条 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西药和消耗品(消毒液、临床辅助诊断、治疗用的药剂等)的采购工作,应受法人代表和科主任委托,在各项有关规则约束下,行使药品采购合同的洽谈工作。

第三条  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计划,按院里制定的采购品种的供货渠道、价格等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条  凡采购本院《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临床用药,应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临时用药申请表》,经药剂科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采购。

第五条  凡采购《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以外的临床用药(未中标品种),应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临时用药申请表》,经药剂科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填报《备案采购药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北京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备案,方可采购。

第六条  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

第七条  采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药品招标、药品价格政策,认真执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

第八条  药品采购人员对经营企业资质实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推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并按法规要求为对方提供本院相关资质文件。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对方执行《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的每一项条款。

第九条  购进首营药品,采购员应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贮存条件、质量合法性、可靠性等,索取药品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注册商标批件;购价批文;该批号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采购员通过“药品采购计划”、“电话订货”及“网上采购”等方式通知供货方备货,并做好相应的购进记录。

第十一条  购药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  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药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十三条  新药采购按《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新药选用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招标品种首选我院资质论证供货渠道采购。非招标药品、特殊药品、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从现有的配送企业配送,现有的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主管院长、药剂科科长批准后可另辟渠道采购,仅采购单一品种,一般一次为限,并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经营单位或药厂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

第十六条  药库管账人员协助主任制订药品科学库存,加快医院流动资金周转,防止药品断档、积压。

第十七条 采购员及时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态,将紧缺药品信息及时向药库负责人和科主任报告。对紧急抢救药品,要及时设法采购,保证临床供应。

第十八条 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订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反纪律行为。

第十九条 接受院长、纪检、会计、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全方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