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第一条 凡死亡病例必须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第二条 一般应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进行,特殊病例要及时讨论。
第三条 讨论内容包括死因、死亡诊断及对治疗抢救措施的分析总结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改进意见、措施等。
第四条 讨论会由科主任或病房组长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院领导或医政处、医疗质量处参加,涉及纠纷请医患关系处派人参加。
第五条 病例讨论应先由主管医师全面报告病历,讨论发言顺序一般应为:住院医师(包括进修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并按次序记录,归入病案内。
第六条 死亡病例讨论须由主管科室建立专门记录本详细记录备查。